济南发文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每日视讯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提出注册资本金、设立本地分支机构、特定所有制、特定行业业绩等要求,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除工程总承包发包或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外,鼓励招标人对简单、通用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设置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初始业绩门槛。《实施意见》自2023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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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要求须依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进入济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建设单位自主决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可选择进入济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提升济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异议及投诉处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签订、档案归集等“全程网办”,提升招标投标透明度和规范性。完善电子评标系统,大力推广远程异地评标。
在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在招标前设置招标计划发布环节,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提出注册资本金、设立本地分支机构、特定所有制、特定行业业绩等要求,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设置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业绩、技术、商务、主要人员、财务能力等资格条件;不得纵容和指使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项目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相互沟通、约定;不得向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指定或暗示特定中标候选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擅自终止招标;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不得将非独立立项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发包给总承包之外的单位;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
除工程总承包发包或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外,鼓励招标人对简单、通用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设置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初始业绩门槛。
在健全招标投标监管制度方面,《实施意见》提出,项目开标、评标期间,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中所报的企业业绩、项目班子成员和项目负责人业绩应在济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项目评标结果确定后,应与中标候选人、项目班子主要成员等信息一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自投标截止日起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鼓励招标人对在相应行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近3年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近3年无建设工程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评标专家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济南日报 记者:卢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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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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