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超时办公算加班”判决,是一次很好的法治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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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美(化名)于2019年4月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22年3月31日,其中约定李小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后因加班问题,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李小美提交《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称其经常在下班后或假期,使用社交软件与客户及员工沟通,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费。公司认为,李小美在休息日值班时,主要负责在客户群中回答客户偶尔提出的问题,并非加班。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未获得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李小美利用社交软件工作已经超出简单沟通范畴,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小美加班费3万元。
消息一出,引发热议。事实上,像这样超出工作时间“微信办公算加班”的司法判决,已不是第一例。今年4月初,北京三中院也判决了一例类似的案例,同样引发了舆论的巨大关注。此类案例关注度高,一是说明,类似“微信办公”变“隐形加班”的事实目前广泛存在,但这算不算加班,认识却比较模糊;二是这些判例之所以受到关注,也折射出更多有类似遭遇的劳动者想维护自身权益的热切渴望。
众所周知,按照我国劳动法等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每周法定工作日5天,每天8小时,总时长不超过40小时。也就是说,不管是签订固定劳动时间的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时间的劳动合同,都不应超过上述规定的工作时长,超过之后都应该按加班算。
但在实际中,这往往存在一种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一方面,认为不是在固定办公场所(如劳动者家里等),或使用微信等办公,就不算加班;另一种则是认为无固定时间的劳动合同,既然是无固定时间,那么劳动者每天、每周的劳动时间就没有限制,随时要接受劳动任务并完成。
事实并非如此。顾名思义,不定时工作制即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制度。具体而言,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针对不能实行按时上下班的标准工作时间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一种特殊工作和休息办法。通俗来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而非是每日没有工作时间总长上限的劳动制度,也即这些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40小时。
但在实际中,一些企业利用上述模糊认识等,无限放大劳动者义务,却缩小自身法定义务,让劳动者每日劳动时间远超法定时长,但在给付工资等待遇时,却拿无固定时间就是没有时长上限逃避应尽义务,让劳动者权益一再受损。
换句话说,此次“微信办公算加班”的司法判决,无疑是一次警示和法治重申,告诉企业等用工者,无固定时间劳动者的权益必须得到正视,不能再以模糊认识和说法忽悠他们;对广大劳动者来说,这等于再次重申无固定时间劳动合同不是没有劳动时长上限,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就要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护;对劳动执法监察部门等而言,从这一案例中也要看到执法的薄弱之处,并积极采取措施,堵上“隐形加班”伤害劳动者权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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